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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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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3 12:37 |只看该作者 | 最新帖子 | 查看作者所有帖子 | 发短消息 | 加为好友 | 字体大小: tT
解析新《保险法》[新《保险法》是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本文中新旧保险法分别对应的是2009年和2002年的《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一、新《保险法》的优点

  (一)新旧保险法的规定

  根据老的《保险法》,我们可以发现在其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当保险人遇到投保人或受益人有意制造或其他故意因素导致被保人受伤、残疾、死亡等状况,保险公司可以不按照协议对投保人或受益人支付要求的保险金。同时,还有一条规定指明由于怀有故意或不良企图心理骗保等原因致使被保险人发生伤残等情况,是无法享受合法获得保险金的权利。

  在新的《保险法》中有一条规定是在第四十三条下面第一款规定,一旦被保险人的死亡、疾病等结果发生的原因是故意的或有意的,那么可以拒不支付保险金。第二款也明确在故意条件下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伤残或死亡,原本的受益人是没有获取受益的权利。

  在新旧《保险法》中,新的法规更规范明确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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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旧保险法的不足

  在之前的《保险法》中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缘由在于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发生,但是也在该条款中明确写到被保险人受故意或有意等因素导致的伤残、死亡等情况属实时,那么受益人在法律上是无法享有受益权,但是在无第二个受益人时,之前的受益人可以享有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人享有被保险人继承的责任,这样导致旧法在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后果的规定上自相矛盾。此外,之前的法律中有一条在新法颁布之前保险公司是对该类案件一律不赔,所有受益人均丧失受益权,其他受益人的权利全部被剥夺(如果受益人超过一人),该项规定一直为学界诟病。

  (三)新保险法的改进

  在颁布的新的《保险法》中就对前期的条款进行改进,现为被保险人因受益人故意造成死亡或伤残时,保险人的受益权将被取消,该权利也会随之丧失,在旧法中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后果为剥夺所有受益者领取保险金的权利,这对于无过错者有失公平,而新法实施了过错原则,只是惩罚了该受益人,这是本次保险法修订的显著进步。

  二、新《保险法》第四十三条之不足

  新《保险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首先,若投保人和受益人不是同一人,同时被保险人因某些原因死亡时,受益人本身没有权利获得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金额,这样的话,就会使得原本的受益人一方面面临失去亲友的痛苦,并且另外一方面不能得到保险金的补偿,该双重伤害是否合理?再者,如果被保险人被投保人致残或导致死亡,保险人可以不支付保险金,那么这就说明该被保险人不仅身体受到创伤,而且无法获得医疗和生活急需的保险金,该双重伤害又是否合理?很明显,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在新保险法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

  (一)投保人故意致事故发生,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来讲,其自身的保险合同主要是确保自己能够获得保障,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应。所以,当投保人有意采取某些行为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就需要立足于被保险人的利益,以确定保险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且免除保险责任。支持目前法律规定,有人认为,如此规定是“为了防止道德危险”;也有学者认为“投保人故意致事故发生违背了善意、诚信履行合同的原则,是对保险人的欺诈”;另外,美国保险实务中认为,“以他人生命投保且预谋要杀害他人的合同自始无效。”这样的规定的原因在于,“保单持有人此时从事了最邪恶的欺诈和隐瞒行为,这足以使合同失去效力,如同从未存在过一样”。对当前法律规定提出质疑的,笔者认为,对于而保险法对于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我们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保险法中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的规定明显有失偏颇。

  (二)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美国保险法明确表示,如果受益人蓄意或非法地,而不是因为过失或疏忽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法院无疑会剥夺该受益人获得保险金的权利。寿险里的公共政策尤为强硬:不能允许任何人通过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来牟利。虽说只有受益人具有杀害被保险人的“故意”时才会失去资格,但保险法里所说的故意和侵权法以及刑法里的故意并非一回事。保险法里的故意,通常是指受益人具有杀死被保险人的意图,或者具有伤害被保险人的意图,且伤害的可预见结果是被保险人会死亡。而由于疏忽甚至放任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行为发生,在这个情景中,由于在法律中没有规定是故意造成的,所以受益人的资格还存在。比如当受益人如果基于正当防卫或精神错乱,他并不会因此失去受益人资格。显然保险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对于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一律让该受益人失去受益权有失偏颇,受益人的权益也并不是很好的保障,而美国保险法对该问题的处理值得我国借鉴。

  三、新《保险法》第四十三条的修改意见

  虽然新《保险法》相对旧《保险法》的规定已经有了明显的改进,但其在保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还有待改善。

  (一)投保人故意致害的法律效果不能一概而论

  1、投保人的目的不在于骗取保险金

  这种情况,投保人要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负全责,与被保险人无关。而投保人不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故意制造的保险事故,只要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均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所以,《保险法》应当以救济无过错的、本应受到保险合同保障的被保险人为出发点,对于投保人不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形,应当对被保险人予以补偿。   2、投保人的目的在于骗取保险金,在实际情况中可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相互串通

  当发生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故意共同制造事故来骗取保险金时,被保险人难辞其咎。根据新《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保险人根据相关保险合同解除签署的合同,拒不履行相关义务,其中包括不支付保险金,不退还被保险人的费用。

  (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没有同谋

  在未与被保险人通谋的情况下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发生。这种状况属于保险欺诈行为,而在实务中保险欺诈行为的合同自始无效,不然会诱致严重的道德风险,因此对于这种情形,保险人可以单方面解除签订的合同,同时按照保险法,不承担支付保险金。

  (二)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应追究受益人的动机

  对于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笔者认为我国《保险法》可以参照美国《保险法》的做法,即如果受益人蓄意或非法地,而不是因为过失或疏忽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法院无疑会剥夺该受益人获得保险金的权利,但是由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公务等合法行为受益人造成被保险人伤害,并不丧失受益权。

  四、结语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同时也应当看到我国保险业起步晚,基础比较薄弱的现实状况。在保险实务处理保险纠纷案件的时候,我们始终加强对投保方利益的保护,尤其是被保险人的利益,这也就要求我国保险法不断的改进和完善,这样才能站在公平的立场上更好地促进保险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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