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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产假、产前假、哺乳假、保胎假规定及待遇

收藏 分享 2007-11-8 16:48| 发布者: dewey718@sz| 查看数: 2814| 评论数: 1|来自: 本站原创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相关假期的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原市劳动局明确: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 在增加工资时应作出勤对待。”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如已参加了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该年度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医疗津贴3000元。如员工所在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产假期间应当按规定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应当得到的生育保险其他待遇,也应当由单位承担。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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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kayew@sz 2008-11-8 09:54
这些条例大都是单位上的吧,私营企业才不会管这么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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